民國115年5月21日114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0次行政會議通過
第一條 世新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辦理推廣教育,提升社會大眾學識技能、專業能力及文化素養,落實終身學習精神,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衡酌師資、教學資源、空間設備及行政支援能量妥適規劃;所開班別應與本校現有課程相關,且不得將招生、教學等事務委由校外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本校如經教育部依相關法令命限期改善,於改善期間不得辦理推廣教育者,應依規定即對外公告;已開辦之推廣教育,得依原開班計畫辦理至該學期結束。
第三條 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校外教學:於校區、分校及分部以外之其他場地進行教學活動。
二、遠距教學:透過電腦網路及視訊等傳輸媒體進行教學活動。
三、境外教學:於臺澎金馬以外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教學活動。
本校得依現有條件辦理學士、碩士程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其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符合大學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
第四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應妥適規劃課程,並設推廣教育審查委員會,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
申請開設推廣教育班別時,應擬具開班計畫,經前項委員會審查通過,並依行政程序核定後始得辦理。除境外教學開班計畫應依規定報主管機關核定外,其餘國內辦理之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存查。
第五條 前條開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班別名稱及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二、開班目的。
三、招生對象及學員資格。
四、課程內容及授課時數。
五、授課師資。
六、修讀期間及上課地點。
七、預定招生人數。
八、收費標準及退費方式。
九、成績考核及證明文件核發方式。
十、其他應載明事項。
第六條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
推廣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但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專業課程,不在此限: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各班別提報開班計畫時,應先檢核師資配置;承辦單位應定期彙整全學年授課時數,以確認符合規定。
第七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招生人數。
學分班以專班辦理為原則,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採隨一般系所附讀者,學士班以六人為限,碩士班以五人為限。但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非學分班招生人數,應依課程性質、教學品質及場地容量妥適規劃。
第八條 學分班學員資格,應配合所開設課程之程度。修習學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年滿十八歲,或未滿十八歲但已具報考大學資格;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報考大學碩士班資格。
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各開班單位依課程性質定之,並載明於招生簡章。
第九條 本校就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資訊,應載明下列事項,於學員報名時適當說明,並由其簽名確認:
一、各班次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
二、不授予學位證書;欲取得學位者,應經各類入學考試通過後依規定辦理。
三、學員學雜費等收費、退費基準及使用校內設備等權利義務事項。
四、其他應注意事項。
第十條 學分班每一學分至少應修讀十八小時,並不得以短期密集授課方式進行。但有特殊原因報經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學分班實習或實驗課程學分之應修讀時數,及非學分班之修讀時數,由各開班單位依課程性質定之,並應於前條招生資訊中載明。
第十一條 推廣教育採校外教學方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洽借公、私立學校、公務機關(構)或教學醫院現有合格場地辦理者,應檢具借用協議書,報主管機關備查。
二、利用前款以外場地辦理者,其場地建築使用類組應符合建築法規所定 D-5 使用組別,並不得使用補習班場所。
依前項第二款辦理者,應於開班一個月前檢具使用協議書、建築物使用執照、消防檢查及建築物防火避難設施與設備安全檢查報告等相關文件,報主管機關核定;必要時,並應檢附衛生檢查文件。
第十二條 推廣教育採境外教學方式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二、開班計畫書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報教育部核定,逾期不予受理。
三、應洽借當地學校既有場地辦理,並檢具場地借用協議書併同開班計畫書報教育部核定;該場地應具備境外教學所需之圖書、儀器及設備。
四、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遵守當地法令。
第十三條 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者,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應以正體字為原則;如遇當地機關要求增刪教材內容,應審酌其合理性,其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者,不得接受,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四條 本校辦理遠距教學者,應確保教學互動、學習評量及教學品質。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於發給修讀證明或學分證明時,應加註「遠距教學」字樣。
第十五條 推廣教育招生計畫及本校出具之相關證明文件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及修讀學年度與學期。
推廣教育學員修讀期滿,不授予學位證書。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發給學分證明;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者,發給修讀證明。
第十六條 取得推廣教育學分證明者,得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規定,作為同等學力報考相關入學或轉學考試資格之用。
前項學分作為同等學力報考新生入學考試資格之用者,入學後不得再予抵免學分。
第十七條 修習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之學分,達專科學校二年制畢業學分者,得依教育部規定,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各校性質相近之四年制學系轉學生考試或二年制學系招生考試。
前項性質相近學系之認定、每學期累計取得推廣教育學分之採計上限及相關限制,依教育部及本校招生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涉及教師資格取得或師資培育教育學程之推廣教育學分班,應依教育部及師資培育相關法令辦理;非師資培育之大學,不得辦理以取得教師資格為目的之推廣教育學分班。
第十九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以服務社會為原則,並審酌課程成本、師資、設備、場地及行政支援等因素訂定收費標準。
推廣教育學分班授課鐘點費,依「世新大學教師鐘點費發給辦法」辦理;推廣教育非學分班授課鐘點費,依「世新大學推廣教育非學分班教師授課鐘點費支給要點」辦理。
推廣教育經費收支,應依本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第二十條 學員完成報名繳費後申請退費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自報名繳費後至開班上課日前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九成。
二、自開班上課日起算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退還已繳學分費、雜費等各項費用之半數。
三、自開班上課日起算已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不予退還。
四、已繳代辦費應全額退還;但已購置成品者,發給成品。
五、本校因故未能開班上課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前項退費規定,應於招生簡章及報名表載明。
第二十一條 推廣教育學分班所修學分,除有本辦法第十六條之情形外,經入學考試錄取後,其採認、抵免或其他效力,依教育部及本校學則、教務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就招生、師資、課程、教學、學員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並建立品質控管機制,作為主管機關辦理推廣教育考核參據。
本校應依下列規定辦理資訊公告:
一、開課前,將各班別名稱、授課師資、上課地點及時數於本校網站公告;採校外教學或境外教學者,應註明主管機關核定日期、文號及起訖日期。
二、每學期結束後二個月內,將前款資訊與該學期推廣教育開班數、學員數統計表及辦理情形彙整表,彙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第二十三條 本校得受各機關(構)、企業委託,辦理各類推廣教育班別,其師資不受第六條第二項規定限制。
前項班別於發給學分證明或修讀證明時,應加註「○○機關(構)或企業委訓」等字樣。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